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立足学校双一流建设大局,拟科学打造四个产业板块作为我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落脚点、着力点,即:以保定河大科技园为出资人(有限责任)搭建河北大学科技产业板块;以河北大学出版社为出资人(有限责任)搭建河北大学文化产业板块;以保定河大国际教育服务中心出资人(有限责任)搭建河北大学教育产业板块;以保定易百商贸有限公司为出资人(有限责任)搭建河北大学后勤服务类产业板块。
随着我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我校所属原国有体制企业、公司制各类有限责任企业都将通过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校回归办学主业,提升办学质量,实现内涵发展。
我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河北大学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新办企业和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或可经营资产,委托或划入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平台职能,主要通过股权运作、培育孵化、价值管理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80号 邮 编:071000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只负责对本校企业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专利和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转让;含有本学校标识、标牌特许商品的开发和运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1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和法人资格证明号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河北大学
股东住所: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法人资格证明号:12130000401705060U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1万元。其中:
货币2001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以上出资于2070年9月10日前足额缴付。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请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在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
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条款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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