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80号
邮 编:071000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只负责对本校企业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专利和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转让;含有本学校标识、标牌特许商品的开发和运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1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和法人资格证明号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河北大学
股东住所: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法人资格证明号:12130000401705060U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1万元。其中:
货币2001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以上出资于2070年9月10日前足额缴付。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执行董事负责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公司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直属单位党委,公司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总支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总支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请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在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
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条款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本章程自股东盖章,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盖章:
二0二0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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